一、人事管理簡捷:
用工單位只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管理和考核、復雜的勞動人事管理、工資、社保和事務性工作全由征途公司完成。
二、人員管理規范:
征途公司對派遣人員的管理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積極為用工單位提供有關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勞動政策等方面的咨詢。
三、用人機構靈活:
用工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用工需求制定彈性的用人計劃。
四、成本支出降低:
1、招聘過程可由征途公司完成,大幅減低招聘費用;
2、通過征途公司提供社保優化方案,大幅降低社保費用;
3、合理降低所得稅和殘疾人保障金;
4、減少了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編制。
五、減少勞務糾紛:
用工單位、派遣機構和派遣人員三方面之間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較為嚴格的合同,如發生勞動糾紛,也由征途公司出面解決,因而避免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的直接糾紛。
六、工作效率提高:
用工單位使用派遣人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派遣機構選擇派遣人員時也必須符合用工單位的要求,因而保證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勞務派遣優勢對派遣員工來說:
⑴、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派遣人員的人事關系屬于派遣單位,如果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時,經核實后,派遣單位有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維護派遣人員的權益。
⑵、勞動者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派遣人員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續簽,其人事關系仍可由征途公司代理,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公司可繼續為代理人員代交社會保 險費(保險費由代理人員個人出),辦理以人事檔案為依據的各種證明等人事代理服務,其個人信息錄入公司人才信息庫,優先推薦就業。用人單位不需專門人員、 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這些人員的人事工作由人才市場負責完成。用人單位在使用這些人員時,只是做出相關管理規定,按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合同到 期,是否續簽合同,主要在用人單位。用人十分靈活。
⑶、得到更為全面、周到的服務。征途公司擁有專業的人力資源顧問,為派遣人員提供更為方便、快捷和優質的人事代理、職業發展咨詢等服務,并提供有關社會保障、勞動人事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咨詢。
⑷、避免或更好解決個人與單位的沖突或矛盾。征途公司是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溝通的橋梁,有利于避免或解決派遣人員在工作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或矛盾。
⑸、更有利于保護個人合法權益。對派遣人員來說,派遣公司可以有效地監督用人單位規范用人制度,為派遣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充分保護被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⑹、彈性的工作機會。勞務派遣服務機構多樣化的工作內容提供人才更多的選擇,人才更可依據個人的需要安排工作,同時勞務派遣提供人才更具彈性的工作時間,可依個人的需要加以調整。
⑺、多樣化的工作機會。根據勞務派遣工作地點及內容的不同,人才在派遣過程中所獲得豐富而多樣化的學習經驗與工作技能。對人才而言,除了可藉由勞務派 遣提升自我實力、豐富工作經驗,特別對于剛踏入社會的畢業生而言,更可經由多樣化的工作內容發現自我潛能,作為職業生涯規劃的重要參考。
⑻、長期工作的橋梁。人才通過派遣接觸不同企業,建立廣泛的人際關系,并把握機會展現自我才能,并藉由良好的表現機會,以進入更為固定的工作職場。
勞務派遣與中介的區別:
無論獵頭還是職業介紹所都屬于間接性的中介服務,而勞務派遣則是提供直接的勞務服務。 關系不同: 最主要的差別在于勞動者與企業間存在的雇傭關系不同。勞動者與派遣公司是雇傭關系,而與企業(即客戶單位)是服務關系。
責任不同: 由于雇傭關系的不同,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嚴謹和負責,更有利于勞動者的就業與再培訓,有利于待業者的重新組織化,而中介公司與勞動者則只是簡單的介紹工作的關系,不存在任何隸屬并且負擔責任較少。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用人制度束縛了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發展,從我國社會經濟現狀與趨勢看,只有加大社會勞動保障的力度,解除企事業單位負擔,才能保障它 們的順利成長。“員工派遣”的用工方式,正是建立在不斷完善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適應每一個在一定崗位工作的“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適應于客戶 單位解脫人事工作的束縛。
“勞務派遣”是一種全新的用人形式,它有利于客戶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有利于客戶單位減少支出成本;有利于客戶單位在事業發展變化中減員增效;更有利于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