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勞務派遣的關系中,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并不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因而規避了這些基于勞動關系的規定。具體來說,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包括三個原因:一節省勞動力成本(將勞務派遣員工作為二等員工處理),二是是靈活用工(方便隨時解雇);三是解決政府、事業單位的編制不足問題。下面來看具體的分析:
(一)降低勞動力成本
通過勞務派遣降低勞動力成本,實際就是通過同工不同酬、通過制造一批“二等員工”來降低勞動力成本。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工”和“酬”的內涵外延不明確,從而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靈活用工
所謂靈活用工,是相對于正式員工而言的。在《勞動合同法》中,正式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太容易,而辭退成本過大。
(三)解決政府、事業單位的編制不足
我國14億人口,公務員數量約為700萬,加上事業單位則將近4000萬,美國3億人口公務員數量2400萬??紤]到我國事業單位中,占大頭的是科教文衛單位,此外還有部分不依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這些在美國也都不是公務員),因此從人口比例來說,大陸公務員數量過低。
隨著經濟社會事務的復雜化,政府所需的人手也越來越多,但是編制數量非常穩定,長期難以擴張,這就迫使大陸的政府、事業單位普遍使用勞務派遣,突破編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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